法律服务中心答疑:
首先,要必须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必须先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第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其次,确定了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那么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再次,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角度拟制的期限。因此,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但应注意对建筑工人的权利保护,如果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最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持支持态度,理由是: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温馨提示:2021年1月1日之后,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不再适用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1.《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甘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351号】
2.《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