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答疑: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或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第2款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是对建设工程验收权利的放弃,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愿意承担质量缺陷的风险,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使用部分不得再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案例: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案号:(2020)鲁01民终678号】
该案例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由于发包人银座置业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导致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已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应由银座置业公司自行负担。此种情形下,质保期限应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开始起算。另外,工程移交之日,质量风险理应同时转移,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质保期限当然也应当开始起算。
因此,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